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孔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5********1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325民初2184号 |
案号 |
(2020)黔2325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贞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孔云、王风丽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继续履行双方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曾孔云、王风丽自愿给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116000元(支付方式:1、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51448元;2、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0980元;3、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3572元);三、若被告曾孔云、王风丽未按上述第二项任意一期约定付款,则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可就剩余尚欠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计算从欠款之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双方所签订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对被告曾孔云、王风丽用于抵押的位于贞丰县北盘江镇贵兴西路的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黔(2018)贞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517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曾孔云、王风丽自愿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为主张债权支付的代理律师费15000元;若被告曾孔云、王风丽未按上述第二、四项约定付款,则原告可按照律师费20000元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贞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