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江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6********5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5民初1585号
案号
(2020)黔0525执15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纳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9675.6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5‰从 2018年11月284日起计付至2019年11月27日;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25‰为标准计付; 2020年1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9675.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25‰为标准计付);二、被告龙密已经偿还的利息5309.67元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三、被告李兰、龙江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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