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2********1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4067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8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卡号为6228360085758648信用卡欠款本金490.48元、利息262.93元、违约金28.45元(截至2019年5月7日止,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康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康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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