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2********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4067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8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卡号为6228360085758648信用卡欠款本金490.48元、利息262.93元、违约金28.45元(截至2019年5月7日止,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康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康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