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1********1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402民初1016号 |
案号 |
(2020)辽1402执1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刁万良、刁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正康工程款170570元。二、驳回原告黄正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刁万良、刁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