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4********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执3154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恢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慧、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64816元; 二、被告高慧、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从2013年10月14日起,以本金2648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丁猛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高慧、宋强、丁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3.2元,公告费800元,计16483.2元。由被告高慧、宋强承担6729.4元(含公告费800元),被告丁猛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担9753.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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