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静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2********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10795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129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锐溪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5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谭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锐溪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5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谭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锐溪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6年2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谭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锐溪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谭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锐溪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6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龙锐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谭静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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