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4********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4民初1004号 |
案号 |
(2020)黔2324执恢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韩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韩江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