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云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03********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281民初1990号 |
案号 |
(2020)辽1281执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树君借款本金18,996.67元,并以18,99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原告高树君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高树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云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