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4********1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5954号 |
案号 |
(2020)辽0105执3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告莫坤、何丹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莫坤、何丹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本金211766.36元;三、被告莫坤、何丹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利息4219.99元、罚息75.31元(截止至2020年4月22日);四、被告莫坤、何丹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本金211766.36元的利息、罚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双方所签的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方法计算);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对被告莫坤、何丹用于抵押的房产(新民市胡台镇振兴四街10-1号(1-2-2),建筑面积75.7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坤、何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