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1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5954号
案号
(2020)辽0105执3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告莫坤、何丹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莫坤、何丹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本金211766.36元;三、被告莫坤、何丹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利息4219.99元、罚息75.31元(截止至2020年4月22日);四、被告莫坤、何丹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本金211766.36元的利息、罚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双方所签的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方法计算);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对被告莫坤、何丹用于抵押的房产(新民市胡台镇振兴四街10-1号(1-2-2),建筑面积75.7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坤、何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