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6********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7民初411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德铭借款本金38000元;二、被告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德铭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德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375元(原告李德铭已预交),由被告廖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