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6********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127民初411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1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德铭借款本金38000元;二、被告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德铭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德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375元(原告李德铭已预交),由被告廖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