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0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8076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3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裕发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15万元,利息27711.52元(截至2019年11月1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银川市五峰轮胎有限公司、杨立峰、罗桂英、银川路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郭瑾琦、崔伟、杨学瑞、张新峰在最高保证额为7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银川裕发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有权就杨学瑞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建发城市花园8-2-a3号房屋(兴庆区字第2008018715号)、何文虎名下位于位于贺兰县宝庆国际花园1-3-601室房屋(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146915号)和银川市金凤区阳光美林一期6号住宅楼1806室房屋(金凤区字第2015075301号)、黄玉莲名下位于银川市新城区长庆巷农垦商贸综合楼-5-202室房屋(银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4591号)、张乃哲名下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天和湖小镇水岸国际6号公寓楼1202号房屋(宁(2016))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00695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1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11元,由被告银川裕发和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五峰轮胎有限公司、杨立峰、罗桂英、银川路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郭瑾琦、崔伟、杨学瑞、张新峰、何文虎、徐迎春、黄玉莲、张乃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