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师秋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1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22民初2877号 |
案号 |
(2020)豫0422执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2016年1月12日的借款本金93945.18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93945.18元的同时,按照约定的年基准利率7.125%,计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谢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2017年4月7日的借款本金26426.23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6426.23元的同时,按照约定的年基准利率7.6%,计付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三、被告谢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2018年11月28日的借款本金83210.72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83210.72元的同时,按照约定的年基准,利率7.125%,计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四、被告师秋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被告谢辉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