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师秋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3********1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2877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9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2016年1月12日的借款本金93945.18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93945.18元的同时,按照约定的年基准利率7.125%,计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谢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2017年4月7日的借款本金26426.23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6426.23元的同时,按照约定的年基准利率7.6%,计付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三、被告谢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2018年11月28日的借款本金83210.72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83210.72元的同时,按照约定的年基准,利率7.125%,计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四、被告师秋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被告谢辉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