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7********7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02民初185号
案号
(2020)豫0702执3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赵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60095.46元及利息、滞纳费25660.1元,并自2019年6月2日至实际偿还完毕本金之日止,以60095.46元为基数,按每月合计2%标准继续支付利息、滞纳费。二、赵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赵凯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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