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2********31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10648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2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张艳强、宋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聊城百易汇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借款8408910.7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对8408910.7元中的7363020.25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张艳强、宋伟对8408910.7元中的7363020.2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以来,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以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起诉之日尚欠8408910.7元。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为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其自愿对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尚欠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7363020.25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张艳强出具承诺函,对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尚欠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的7363020.25元借款及利息自愿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张艳强、宋伟系夫妻关系,系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张艳强、宋伟辩称,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份左右向原告还款106万元。现尚欠7363020.25元。原告所述其他情况属实。i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50万元借款,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借款,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4863020.25元;如被告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任一期借款,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借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被告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任一期借款,以逾期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张艳强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宋伟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利息总额的30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35331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000元,共计48331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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