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仲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5********2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民终3298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2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二、王仲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小洪工程款274966.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496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汪小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56元,由汪小洪负担2460元,由王仲文负担499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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