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雪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25********3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512刑初103号
案号
(2020)桂0512执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8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陶国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8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王忠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六个月零二天,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陶雪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四个月零二十八天,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王忠凯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陶雪菊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扣押在案的手机、首饰等物品(见附件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人民币、银行卡存款及孳息、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孳息(见附件二),充抵对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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