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寿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02********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26民初761号
案号
(2020)桂0326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借款本金454,35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为27,040.25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在被告杨寿林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享有对被告杨寿林用于抵押的产权证号为永福县房权证永福镇字27739号的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永国用(2014)第251号、永国用(2014)第243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8,521元,由被告杨寿林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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