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7********0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9477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12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兴孟支付货款4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4月22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夏勇对被告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兴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元、保全费282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夏勇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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