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灵武市惠东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7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1733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2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武市惠东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内支付原告史洋挖机租赁费207333元、利息12439元,合计219772元;二、驳回原告的史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灵武市惠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晓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39730145XG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灵武市马家滩镇13#建筑用砂石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