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勇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3********2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361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3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郑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按月利率7.2‰ 计息;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0.8‰计息)。二、被告郑州郑雪面业有限公司、李红宾、李松辰、袁勇强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郑雪面业有限公司、李红宾、李松辰、袁勇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郑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 800元,减半收取计37 400元,由被告新郑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郑雪面业有限公司、李红宾、李松辰、袁勇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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