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巩丽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0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6民初881号 |
案号 |
(2020)豫0926执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卜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09.51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2日起按照借款本金99509.51元及月利率13.59‰计息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巩丽宁、于文成、张鸾鸾对上述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被告史卜伦、巩丽宁、于文成、张鸾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