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新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5********5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2民初672号 |
案号 |
(2016)鲁1722执1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单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银芳、张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等共计96 000元,与2016年7月24日前付清。我方不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张新富赔偿原告王银芳、张会已经支付原告3000元,再赔偿原告4000元,于2016年6月27日前付清。三、被告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孙臣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双方就此了解,永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银芳、张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单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