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尚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2********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621民初56号
案号
(2020)黔0621执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尚昆、姚亚华欠原告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台塔机租赁款200,000元,以及购买五台塔机的货款900,000元(塔机型号为qtz63,编号分别为2013033318、2013033238、2013063704、2013033319、2013114333),共计1100,000元;二、支付方式:上述调解第一项款项1,100,000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由被告杨尚昆、姚亚华分别于2020年5月、2020年6月、2020年7月、2020年8月、2020年9月、2020年10月、2020年11月、2020年12月,每月的30日前向原告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8个月共计80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300,000元。上述付款义务,如被告杨尚昆、姚亚华任一期逾期履行,视为后续债务全部到期。三、原告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被告杨尚昆、姚亚华交付五台塔机(型号为qtz63,编号分别为2013033318、2013033238、2013063704、2013033319、2013114333)的产品合格证原件、厂家制造许可证原件等购买塔机的全部原件。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0元,减半收取5,460元,由被告杨尚昆、姚亚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9-06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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