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国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81********7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81民初3066号
案号
(2020)辽0181执2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医疗费874.16元(1248.8元×70%);二、被告任东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医疗费374.64元(1248.8元×30%);三、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误工费10641.17元(6515元÷30天×70天×70%);四、被告任东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误工费4560.50元(6515元÷30天×70天×30%);五、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交通280元(400元×70%);六、被告任东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误工费120元(400元×30%);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被告李东负担175元、被告任东帅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