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国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7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81民初3066号 |
案号 |
(2020)辽0181执2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医疗费874.16元(1248.8元×70%);二、被告任东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医疗费374.64元(1248.8元×30%);三、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误工费10641.17元(6515元÷30天×70天×70%);四、被告任东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误工费4560.50元(6515元÷30天×70天×30%);五、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交通280元(400元×70%);六、被告任东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东误工费120元(400元×30%);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被告李东负担175元、被告任东帅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