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82********4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257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0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贷款本金334,309.84元;二、被告秦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贷款利息16,579.51元(截至2018年7月21日,自2018年7月22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如被告秦海燕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被告秦海燕抵押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通顺街67-1号1-6-2,建筑面积94.44平方米)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3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2,274元,由被告秦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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