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5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6民初15447号 |
案号 |
(2020)辽0106执3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原告曹芳晨与被告魏巍离婚;原告曹芳晨与被告魏巍所生之子曹凡修由原告曹芳晨抚养,被告魏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次月每月十五日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曹凡修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曹芳晨与被告魏巍所生之子曹敬修由原告曹芳晨抚养,被告魏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次月每月十五日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曹敬修年满十八周岁止;四、被告魏巍给付原告曹芳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补偿款70000元;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芳晨负担825元、被告魏巍负担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