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6********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123民初545号
案号
(2020)桂0123执8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勇偿还原告钟雪红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勇支付原告钟雪红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046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7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57元,由被告梁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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