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6********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3民初545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勇偿还原告钟雪红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勇支付原告钟雪红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046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7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57元,由被告梁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