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4********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21民初833号
案号
(2020)桂1121执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昭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武军返还借款2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韦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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