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21民初833号 |
案号 |
(2020)桂1121执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武军返还借款2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韦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