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昌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8********1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3刑初152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柏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昌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昌龙持有的账户为6217562700016567900的中国银行贷记卡一张(户名为张永芳)、xinpda红色按键手机一部及三张电话卡、移动话费充值卡二十一张,扣押被告人李柏初电脑主机二台、u盘一个、银色华为手机一部、玫瑰金色宇飞来手机一部,账号为6228480838837502676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号为6212262102013721388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均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四、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昌龙持有的账户为6217562700016567900的中国银行贷记卡内违法所得25000元,上缴国库;五、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昌龙诈骗剩余的违法所得301880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