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2********4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6民初2025号 |
案号 |
(2020)桂0126执2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华归还原告陈晓民借款本金4万元;二、被告黄华支付原告陈晓民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黄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