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21********1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2543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贾克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4,988,970.8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988,97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2.6‰计算);河南欧安乐龄医疗养老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林、闫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克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69元,减半收取23634.5元,由贾克义、河南欧安乐龄医疗养老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林、闫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1-29
发布时间
2019-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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