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倍力粉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4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191民初1268号 |
案号 |
(2018)鲁0191执1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高新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静芳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坐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静芳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静芳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四、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常静芳律师费20000元。 五、被告济南倍力粉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蓝印刷有限 公司、山东丹历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迟滨利、巩英、李海杰、 刘斌对以上一至四项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常静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世纪嘉和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世纪嘉和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30 |
发布时间 |
2018-10-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迟滨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0264362654X |
登记机关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9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