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6********12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民园初字第744号
案号
(2018)鲁0105执恢5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成彬、被告白静偿还原告李娟借款本金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毛成彬、被告白静向原告李娟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1.42%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李娟对被告济南智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1920元,由被告毛成彬、被告白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9-26
发布时间
2019-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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