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6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1375号
案号
(2016)辽0102执37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旭借款本金555万元;二、被告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旭借款本金55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三、被告沈阳市南康医疗器械经销中心、被告沈阳市润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周峰、被告周雅菲、被告周杰刚、被告周游、被告邹玉娥对被告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李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0,01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市南康医疗器械经销中心、沈阳市润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周雅菲、周杰刚、周游、邹玉娥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11-14
发布时间
2016-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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