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万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5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83民初5221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2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庆喜、王万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2657.54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40元,由原告李庆负担279元,由被告陈庆喜、王万玲负担4261元(原告已垫付,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