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26民初512号 |
案号 |
(2016)闽0926执00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归还贷款本金2 130 231.72元及利息(其中暂计至2016年7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为7 583.45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 000元。 二、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项下当中的贷款本金1 900 000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3 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源凯、陈辉凯、陈孟铃、林幼玉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在4 0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被告福建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有权对登记于雷发全、钟喜梅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坂中留安4排1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1 010 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 903元,减半收取为11 952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6 952元,由福建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源凯、陈辉凯、陈孟铃、林幼玉、雷发全、钟喜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时间 |
2016-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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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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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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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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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