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02********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寿商初字第911号 |
案号 |
(2015)寿法执字第04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汝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6640.32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龙江工贸有限公司、寿光市圣湖度假村有限公司、寿光市金茂蔬菜加工有限公司、刘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汝章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19945元,由原告负担33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30 |
发布时间 |
2015-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