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6096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5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明、顾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曾福军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700000元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曾福军借款本金9524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952400元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许磊对被告许明、顾慧玲的70万元借款本息及被告许明的952400元借款本息向原告曾福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分别向被告许明、顾慧玲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7862元,由原告曾福军负担30667元,被告许明负担15773元,由许明、顾慧玲负担114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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