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昌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6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固民初字第1372号
案号
(2015)固法民执字第00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固始县广德农业高科专业合作社、陈德宏、李昌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蓉、陈正国、王保珍借款62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624000元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扣除陈德宏于2014年11月25日支付的利息25000元)。二、被告固始县臻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孙开明、固始县蓼东大米加工厂、蔡开军、竹茂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始县广德农业高科专业合作社、陈德宏、李昌荣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申请费3992元,合计8392元,由被告固始县广德农业高科专业合作社、陈德宏、李昌荣作为借款人,被告固始县臻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孙开明、固始县蓼东大米加工厂、蔡开军、竹茂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时间
2016-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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