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627********1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583刑初633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8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吕容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39年10月24日止。)二、被告人吉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35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志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10月22日止。)四、被告人吴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汪俊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林庆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田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孟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黄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余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罗永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蒋继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责令被告人吕容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五里桥休闲河畔项目部。责令被告人吕容华、吉浪、胡志锋、吴波、汪俊吉、田多、余刚、黄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黄明超。责令被告人吕容华、吉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吕世钦。扣押在案的涉黑财物保时捷凯宴轿车1辆及行驶证1本、车牌2块及磁性车牌变造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3部、笔记本电脑1部、银行卡9张、杭州通1张、邮政储蓄银行u盾1张,砍刀1把,金属棒球棍1把,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在案的位于南安市水头镇曾岭村岭头117的房屋一处,由查封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