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4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2040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罚息2,572,500元(截止至2015年12月7日),并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罚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沈阳市宏飞精细化工厂、沈阳市满维化工有限公司、辽宁金迈特医药有限公司、黄殿荣、史卉、王颖、史霞、王浩对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沈阳市宏飞精细化工厂、沈阳市满维化工有限公司、辽宁金迈特医药有限公司、黄殿荣、史卉、王颖、史霞、王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辽宁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5号(4门)、抵押面积1470平方米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被告辽宁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宏飞精细化工厂、沈阳市满维化工有限公司、辽宁金迈特医药有限公司、辽宁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殿荣、史卉、王颖、史霞、王浩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时间
2019-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815号
立案日期
2019-07-04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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