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6********4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41107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6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谢玉杰偿还代偿款7284557.69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1034778.95元为基数,2015年9月18日起以代偿款750000元为基数,2015年10月1日以代偿款32275.64元为基数,2015年10月23日以代偿款32552.66元为基数,2015年12月31日以代偿款100万元为基数,2016年1月30日以代偿款853941.32元为基数,2016年2月26日以代偿款1774473.08元为基数,2016年3月25日以代偿款11931.97元为基数,2016年4月30日以代偿款11196.44元为基数,2016年6月1日以代偿款1765916.58元为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刘坤林、廖永红、李龙、张小亮、廖小华对被告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谢玉杰有权从拍卖、变卖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圩镇产径村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证号:惠阳国用(2005)第0600162号】,及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厂房1)(房地产权证号:c3624663)、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车间)(房地产权证号: c3624664)、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宿舍)(房地产权证号: c3624665)、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厂房2)(房地产权证号: c3624666)、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办公楼)(房地产权证号: c3624667)的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谢玉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231元,由被告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刘坤林、廖永红、李龙、张小亮、廖小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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