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现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3********0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1774号 |
案号 |
(2018)鲁0323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金久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7 091.79元。二、被告沂源金久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1 280.00元(以800 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付)。三、被告沂源金久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807 091.7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利率计算)。四、被告淄博汇宝饲料有限公司、沂源益生医药有限公司、孟凡刚、厉宗香、苏会华、周良、马连菊、杜春国、杜春玖、周现梅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金久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驳回原告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871.00元,减半收取5 935.50元,财产保全费5 0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