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祝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东商初字第00453号 |
案号 |
(2014)金东执民字第01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金东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祝跃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寅初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祝跃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寅初实现债权费用180000元。三、被告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十琦收藏品有限公司、郑常、毛祝佳、江丹妮、施荣昌、何荣林对上述第一、第二条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8310元,由被告祝跃娟负担,被告金华市泰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十琦收藏品有限公司、郑常、毛祝佳、江丹妮、施荣昌、何荣林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9-01 |
发布时间 |
2014-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