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海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1********6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03民初1864号
案号
(2020)豫0403执1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曲艳辉、余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348.19元及利息12366.35元(下余利息以47348.1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上浮50%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余腾飞、曲习军、刘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聂贞贞、郭钦玲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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