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寇俊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21********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02民初98号 |
案号 |
(2020)豫0602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二、被告河南省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9.583‰基础上加收50%即月息14.374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三、被告河南省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被告河南益牧饲料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田园牧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熊亚洲、寇俊辉、秦秀宾、张建阳、熊亚坤、张金尧、王利军、李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河南省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益牧饲料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田园牧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熊亚洲、寇俊辉、秦秀宾、张建阳、熊亚坤、张金尧、王利军、李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