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连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527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连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98512.94元;二、被告白连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逾期利息29 424.25元,罚息776.92元,复利2 552.35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7年9月13日;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洪杨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白连胜、洪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268元,公告费800元,被告白连胜承担,被告洪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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