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4********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3351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恢1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安辉、吴新玲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安辉、吴新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599,444.32元;三、被告安辉、吴新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所欠剩余贷款利息10,712.2元(自2018年7月27至本判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如被告安辉、吴新玲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安辉、吴新玲抵押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泉街12-4号1-11-2,建筑面积159.1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辉、吴新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