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02********4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21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18)豫1221执1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红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2014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本金50万元,月利率15.75‰计算);二、被告义马市同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被告李红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