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7********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梁民初字第4260号 |
案号 |
(2020)鲁0832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山科诺斯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梁山宝兴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计息期间为自2015年8月2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被告任兆华、徐军、滕振宇、滕坤、刘潜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权利。二、驳回原告梁山宝兴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梁山科诺斯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任兆华、徐军、滕振宇、滕坤、刘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